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29號原告 詹昱淇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李玟 錡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黃仕仰
吳甲元 律師 林財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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