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4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益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益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益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適當。參酌附表所示之各罪罪質有異,各行為時間間隔不長,暨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子惠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犯罪日期│108年3月1日│108年3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案號│年度速偵字第245號│年度偵字第2441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虎簡字第79號│108年度簡字第928號││事實審├───┼───────────┼───────────┤││判決│108年5月10日│108年5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虎簡字第79號│108年度簡字第928號││判決├───┼───────────┼───────────┤││判決確│108年6月3日│108年6月18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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