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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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05號原告 陳怡君
徐薇茜 高子鋐 王信材 葉祝娟 邱于倢 郭祝遠 李子沂 劉康明 曾如苓 紀國華 陳慧美 邱義榮 共同送達代收人 余宗鳴 律師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記載原告之住所或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原告應補正原告之住所或居所。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綉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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