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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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01號原告 江進助
陳碧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保險契約關係不存在,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返還已繳納保險費新臺幣(下同)241萬0800元、632萬546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3萬6260元【計算式:241萬0800元+632萬5460元=873萬6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75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