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0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0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訴字第26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政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8620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賴妙雲書記官陳淑華通譯魏信得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政安犯搶奪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政安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24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6年11月23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搶奪之犯意,於100年3月17日下午3時4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不詳之黑色重型機車,前往臺中市○區○○路○○○號之「喫茶小舖」飲料店,向店員 張琇雯 佯稱欲購買飲料云云,趁張琇雯製作飲料不備之際,徒手奪取該店所有、放置在櫃臺之愛心捐款箱(內有現金約新臺幣2000餘元)得手後,迅速騎乘重型機車逃逸;所得現金旋即花用一空,捐款箱則丟棄在臺中市○區○○○路與永南街口小公園旁之排水溝內。陳政安另因涉及多起搶奪及竊盜案件,於100年4月10日經警方逮捕到案,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羈押。於100年8月3日下午,陳政安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接受該分局偵查隊借提詢問時,主動向偵查 佐黃奇毅 供出尚未遭發覺之上開搶奪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惟上開捐款箱迄今未尋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32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