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陳冠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7月17日前3│100年2月9日││││至4天│││├─────────┼───────┼───────┼───────┤│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462號│度毒偵字第111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325號│201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31日│100年9月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325號│20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6月27日│100年10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176號│度執矩字第│││││123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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