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美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美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查受刑人林美君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9日上午10│100年3月6日上午10│100年5月1日上午9時│││時許│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637號│偵字第950號│偵字第176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52號│100年度訴字第1583│100年度訴字第1664││事實審│││號│號││├────┼─────────┼─────────┼─────────┤││判決│100年5月4日│100年8月31日│100年10月3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52號│100年度訴字第1583│100年度訴字第1664││判決│││號│號││├────┼─────────┼─────────┼─────────┤││判決│100年5月4日│100年9月26日│100年10月3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