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忠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忠因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林志忠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附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月-7月3日│100.01.27││├──────┼────────┼────────┼─────────┤│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9年偵字│台中地檢100年偵│││機關年度案號│6403號│字947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訴緝字14號│100年中簡20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4.08│100.08.25││├─┼────┼────────┼────────┼─────────┤││法院│彰化地院│台中地院│││確├────┼────────┼────────┼─────────┤│定│號│99年訴緝字14號│100年中簡2023號│││判├────┼────────┼────────┼─────────┤│決│判決確定│100.07.11│100.09.19││││日期││││├─┴────┼────────┼────────┼─────────┤│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執│臺中地檢100年執││││字3703號│字117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