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
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2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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