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18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65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