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品笳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俐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