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零
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