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774號債權人 陳櫻桃 代理人吳霖債務人 黃志強
李玉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依債權人提出之債務清償協議書「貳、債務清償方法」「一、」,兩造係約定自民國103年4月10日起按月分期清償,其「肆、違約處分」「一、」復約定:「甲方(即債務人黃志強)未依第貳條第一項約定按月清償即告違約,自分期清償日起算逾期十五日以上,即視同債務全部到期,甲方同時喪失分期權利,並自逾期翌日起算給付未清償本金之利息…」,則前開說明,債務人應於前揭約定首期清償日之翌日即103年4月11日起,始需就全部債務給付利息。是本件債權人請求之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