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所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 陳博政 訴訟代理人 陳銘倫 被告 陳鳳枝
陳菁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67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瑩萍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建物門牌權利範圍財產價額(新臺幣)1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公同共有1165/153900土地面積520㎡×公告土地現值17,800元/㎡×1165/153900=70,067元2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公同共有1165/153900土地面積520㎡×公告土地現值17,800元/㎡×1165/153900=70,067元3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公同共有1165/153900土地面積499㎡×公告土地現值17,800元/㎡×1165/153900=67,237元4高雄市○○區○○街00號16樓之3公同共有1/1建物課稅現值457,300元合計664,6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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