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九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選任辯護人龍雲翔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0四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四五0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四二五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四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戊○○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實
壹、戊○○並無支付買賣價金之真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間某日起迄同年十二月間止,在台北縣○○鄉○○街○○巷○○弄○○號三樓所營龍辰鋼鐵有限公司〔下稱龍辰公司〕,利用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光華公司〕、上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富公司〕、強逸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強逸公司〕、上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鋼公司〕等經辦人不知其無支付買賣價金之真意之錯誤,連續於附表壹所示時間,佯向附表壹所示永光華公司等『訂購』附表壹所示物品,永光華公司等不疑有詐,陸續交付附表壹所示冷軋鋼板、鍍鋅鋼板等物與戊○○,戊○○則交付附表貳所示之支票與上鋼公司等以為搪塞〔另有部份貨款未交付票據,亦未清償〕,詎屆期提示不獲支付,永光華公司等始悉受騙,總計詐得附表壹所示市值新台幣〔下同〕壹仟餘萬元之冷軋鋼板、鍍鋅鋼板等物得手。
貳、案經被害人永光華公司、上富公司、強逸公司、上鋼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訊據被告戊○○,否認犯罪,辯稱:「我沒有詐欺,我是被客戶跳票,有些錢也被永光華扣押。」、「是的〔是龍辰公司負責人〕」、「〔龍辰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因為大陸的客戶無法付我應收的壹佰捌拾萬元的台幣,才週轉不靈的。在八十七年到八十八年十二月開立支票向永光華等公司購買鋼材,總計是跟永光華購入鋼材陸佰壹拾伍萬元左右,我是根據帳單發票,這些包括十二月的帳單。上富公司我是買進二百二十餘萬元的鋼材,強逸公司我是買進二百七十一萬元的鋼材,上鋼公司我是買進六十二萬元的鋼材,這些鋼材都有交給我,都是送到我指定的場所去的。」、「〔交付告訴人之支票〕發票日從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號起,開到八十九年三、四月都有。」、「〔址設大陸地區之某公司倒債〕四百多萬,我沒有收回了,資料我有提供給檢察官跟法院,這些是從八十八年十二月就倒帳了,這些帳都是會計師做的,十二月的帳是到隔年一月十五日才報的。
」、「我現在真的沒錢,我收多少錢就還給被害人多少錢。」、「我有提供客票給永光華〔公司〕,我十一月一日可收到一筆錢,我會還給他們,我也沒有脫產。」、「我沒有詐欺。」、「〔積欠永光華公司〕只有六百一十萬元。」、「我沒有大量進貨,我是被倒帳等才如此。」、「我有要提供我的房子車子給他們,他們說這沒有什麼價值。」、「我沒有要騙他〔指被害人〕。」、「我確實是因為背〔被〕倒債才如此,我也有要把房子給他們,但他們不要。」〔參見本院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審判筆錄〕、「〔資產負債表〕八十八年十二月底我公司的資產,我公司是一年算一次資產的。」〔參見本院卷第八五頁〕、「我與這些公司往來都有十年以上,是因為被跳票,週轉不靈,我本身是龍辰鋼鐵有限公司的負責人,龍辰鋼鐵有限公司的資本額有新台幣伍佰萬元。」〔參見本院卷第二三頁〕、「〔八十八年七月間龍辰公司淨資產〕應該大約有壹仟伍佰萬,其中應收帳款有壹仟貳佰萬左有〔右〕,流動現金大約有壹佰多萬〔元〕,分別放在各銀行。」〔參見本院卷第二四頁、第二五頁〕等。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永光華公司、上富公司、強逸公司、上鋼公司暨其等之代理人丙○○、甲○、乙○○、丁○○分於偵、審中指訴歷歷,與被告供稱:「這些鋼材都有交給我,都是送到我指定的場所去的。」等情相符,並有永光華公司提出之龍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統一發票等影本〔附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0四號卷第三頁至第十八頁〕、上富公司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統一發票、出貨單等影本〔附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四二五號卷第三頁至第十四頁〕、強逸公司提出送貨憑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附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四五0號卷第三頁至第六頁〕、上鋼公司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對帳明細單影本〔附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四二六號卷第三頁至第六頁〕、第一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八十九年四月八日一南三字第一二七號函附被告所營龍辰公司支票存款帳戶退票資料查詢單兩張〔附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0四號卷第一八九頁至第一九一頁〕、同行庫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一南三字第三三七號函附被告所營龍辰公司支票存款帳戶之交易明細表〔附本院卷第九八頁至第一二八頁〕暨被告提出龍辰公司以「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基期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附本院卷第九0頁至第九三頁〕足資佐證。
二、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五一五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營龍辰公司設於第一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第0五七0三一號支票存款帳戶,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開始退票,迄八十九年元月十四日經公告為拒絕往來,此有該行庫八十九年四月八日一南三字第一二七號函附被告所營龍辰公司支票存款帳戶退票資料查詢單兩張〔附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0四號卷第一八九頁至第一九一頁〕足佐,再查被告提出其所營龍辰公司以「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基期之資產負債表〔附本院卷第九三頁〕,上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總額」為「玖佰 陸拾 萬壹仟零玖元」,其中包含「存貨」〔商品〕「捌佰玖拾柒萬貳仟玖佰肆拾壹元」,此有上開資產負債表足參,惟被告自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起,未見分文入戶備付票款〔參見本院卷第一二八頁〕,嗣乃曰:「我現在真的沒錢,..」,稽其匿存貨曰『沒錢』,推見被告原即具不法所有之意圖;又被告所營龍辰公司之上開支票存款帳戶,自八十八年一月起至同年十一月止,每月『交易』之票款總金額,自「肆拾貳萬叁仟陸佰叁拾元」至「壹佰叁拾肆萬陸仟玖佰叁拾肆元」不等〔詳見附表叁〕,惟自開始退票之「八十八年十二月」起,暨「八十九年一月」、「八十九年二月」,各該月份之退票金額,均逾前述附表叁所列單月份交易金額〔詳如附表貳〕,尤以八十九年一月份『未兌現』票款合計『貳佰壹拾陸萬壹仟零叁拾柒元。』、八十九年二月份『未兌現』票款合計『貳佰貳拾壹萬貳仟陸佰肆拾肆元。』計之,約為附表參所示各單月已兌現票款「壹點伍倍」至「伍點貳倍間」,若以附表壹所示被告『未付款』總額「壹仟貳佰壹拾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酌之,當不足此倍數。又被告將附表壹所示應付貨款『定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至八十九年三、四月間支付與告訴人,業據被告供明「〔交付告訴人之支票〕發票日從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號起,開到八十九年三、四月都有。」,顯見被告係『數倍於往常』之『應付貨款』稽集於此期間內。
審酌被告所營龍辰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有「存貨」〔商品〕「捌佰玖拾柒萬貳仟玖佰肆拾壹元」,業見前述,卻自『給付期』即『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起,未見分文入戶,任令退票,自退票後,復匿跡無蹤,亦迭據告訴人訴稱被告於退票後即『落跑』〔參見告訴人所具告訴狀〕,凡此情節,堪認被告自始即無支付買賣價金與告訴人之真意而為訂貨,益見被告確有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意圖,所辯:「我沒有詐欺。」云云,為犯後飾卸之詞。
三、關於被告辯稱:「〔址設大陸地區之某公司倒債〕四百多萬,我沒有收回了」、「我是被倒帳等才如此。」等部份。查被告提出之前開資產負債表,未見有何該筆「應收帳款」之記載〔參見本院卷第九三頁〕,又被告提出之損益表載龍辰公司八十八年度「全年所得額」為「貳拾肆萬伍仟壹佰壹拾玖元」〔參見本院卷第九二頁〕,顯見被告向告訴人『訂購』附表壹所示物品之會計年度,並無『虧損』情節,所辯前情,未便遽信。
四、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右開犯行,堪予認定。
貳、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其先後數次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亦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詐欺取財之貨品值、犯罪所生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俊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所示貨品值均為新台幣〕┌──┬────┬─────┬────┬──────┬─────────┐│編號│被害人│時間│品名│貨品交易價格│備註│├──┼────┼─────┼────┼──────┼─────────┤│一│永光華金│民國八十八│冷軋鋼板│迄八十九年一││││屬工業股│年五月間起│、鍍鋅鋼│月間,未償貨││││份有限公│迄八十八年│板等物數│款總額為陸佰││││司│十二月間止│批。│伍拾肆萬貳仟│││││。││玖佰壹拾柒元│││││││。││├──┼────┼─────┼────┼──────┼─────────┤│二│上富鋼鐵│民國八十八│鋼板等物│迄八十九年三││││工業股份│年間某日起│數批。│月間,未償貨││││有限公司│迄八十八年││款總額為貳佰│││││十二月間止││貳拾叁萬叁仟│││││。││玖佰捌拾捌元│││││││。││├──┼────┼─────┼────┼──────┼─────────┤│三│強逸鋼鐵│民國八十八│鋼板等物│迄八十九年三││││股份有限│年間某日起│數批。│月間,未償貨││││公司│迄八十八年││款總額為貳佰│││││十二月間止││柒拾貳萬玖仟│││││。││叁佰伍拾伍元│││││││。││├──┼────┼─────┼────┼──────┼─────────┤│四│上鋼股份│民國八十八│鋼板等物│迄八十九年三││││有限公司│年間某日起│數批。│月間,未償貨│││││迄八十八年││款總額為陸拾│││││十二月間止││貳萬貳仟肆佰│││││。││陸拾元。│││││││││└──┴────┴─────┴────┴──────┴─────────┘附表貳:
┌──┬─────┬────┬─────┬────────┬──────┐│編號│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持票人│備註│││││新台幣元│││├──┼─────┼────┼─────┼────────┼──────┤│一│0000000│88/12/11│450,000.│不詳│退票明細附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0四號│││││││卷第一九0頁│├──┼─────┼────┼─────┼────────┼──────┤│二│0000000│88/12/13│221,510.│上鋼股份有限公司│支票影本附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四二六號│││││││卷第三頁。│├──┼─────┼────┼─────┼────────┼──────┤│三│0000000│88/12/16│370,780.│不詳│退票明細附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0四號│││││││卷第一九0頁│├──┼─────┼────┼─────┼────────┼──────┤│四│0000000│88/12/18│454,320.│強逸鋼鐵工業股份│支票影本附八││││││有限公司│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四五0號│││││││卷第四頁。│├──┴─────┴────┴─────┴────────┴──────┤│八十八年十二月份『未兌現』票款合計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陸仟陸佰壹拾元。│├──┬─────┬────┬─────┬────────┬──────┤│五│0000000│89/01/09│155,590.│上富鋼鐵工業股份│支票影本附八││││││有限公司│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四二五號│││││││卷第三頁。│├──┼─────┼────┼─────┼────────┼──────┤│六│0000000│89/01/12│373,600.│不詳│退票明細附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0四號│││││││卷第一九0頁│├──┼─────┼────┼─────┼────────┼──────┤│七│0000000│89/01/12│123,279.│上鋼股份有限公司│支票影本附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四二六號│││││││卷第四頁。│├──┼─────┼────┼─────┼────────┼──────┤│八│0000000│89/01/17│825,908.│不詳│退票明細附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0四號│││││││卷第一九0頁│├──┼─────┼────┼─────┼────────┼──────┤│九│0000000│89/01/17│682,660.│強逸鋼鐵工業股份│支票影本附八││││││有限公司│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四五0號│││││││卷第五頁。│├──┴─────┴────┴─────┴────────┴──────┤│八十九年一月份『未兌現』票款合計新台幣貳佰壹拾陸萬壹仟零叁拾柒元。│├──┬─────┬────┬─────┬────────┬──────┤│十│0000000│89/02/05│600,000.│不詳│退票明細附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0四號│││││││卷第一九一頁│├──┼─────┼────┼─────┼────────┼──────┤│十一│0000000│89/02/07│667,652.│不詳│退票明細附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0四號│││││││卷第一九一頁│├──┼─────┼────┼─────┼────────┼──────┤│十二│0000000│89/02/12│122,848.│上鋼股份有限公司│支票影本附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四二六號│││││││卷第五頁。│├──┼─────┼────┼─────┼────────┼──────┤│十三│0000000│89/02/13│738,104.│上富鋼鐵工業股份│支票影本附八││││││有限公司│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四二五號│││││││卷第四頁。│├──┼─────┼────┼─────┼────────┼──────┤│十四│0000000│89/02/17│84,040.│強逸鋼鐵工業股份│支票影本附八││││││有限公司│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四五0號│││││││卷第六頁。│├──┴─────┴────┴─────┴────────┴──────┤│八十九年二月份『未兌現』票款合計新台幣貳佰貳拾壹萬貳仟陸佰肆拾肆元。│├──┬─────┬────┬─────┬────────┬──────┤│十五│0000000│89/03/08│614,970.│不詳│退票明細附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0四號│││││││卷第一九一頁│├──┼─────┼────┼─────┼────────┼──────┤│十六│0000000│89/03/13│133,722.│不詳│退票明細附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0四號│││││││卷第一九一頁│├──┼─────┼────┼─────┼────────┼──────┤│十七│0000000│89/03/17│302,180.│強逸鋼鐵工業股份│支票影本附八││││││有限公司│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四五0號│││││││卷第三頁。│├──┴─────┴────┴─────┴────────┴──────┤│八十九年三月份『未兌現』票款合計新台幣壹佰零伍萬零捌佰柒拾貳元。│└───────────────────────────────────┘附表叁:
┌──┬─────┬────┬─────┬───────────────┐│編號│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備註│││││新台幣元││├──┼─────┼────┼─────┼───────────────┤││0000000│88/01/07│167,932.│發票日在八十八年一月份之應付票│├──┼─────┼────┼─────┤款總額為新台幣捌拾萬捌仟玖佰伍│││0000000│88/01/11│544,680.│拾貳元。│├──┼─────┼────┼─────┤〔參見本院卷第一一七頁〕│││0000000│88/01/21│50,000.││├──┼─────┼────┼─────┤│││0000000│88/01/27│46,340.││├──┼─────┼────┼─────┼───────────────┤││0000000│88/02/01│3,749.│發票日在八十八年二月份之應付票│├──┼─────┼────┼─────┤款總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肆萬陸仟│││0000000│88/02/06│15,000.│玖佰叁拾肆元。│├──┼─────┼────┼─────┤〔參見本院卷第一一八頁〕│││0000000│88/02/08│20,000.││├──┼─────┼────┼─────┤│││0000000│88/02/19│647,702.││├──┼─────┼────┼─────┤│││0000000│88/02/19│660,483.││├──┼─────┼────┼─────┼───────────────┤││0000000│88/03/17│368,560.│發票日在八十八年三月份之應付票│├──┼─────┼────┼─────┤款總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捌仟│││0000000│88/03/18│357,320.│柒佰陸拾元。│├──┼─────┼────┼─────┤〔參見本院卷第一一九頁〕│││0000000│88/03/18│229,660.││├──┼─────┼────┼─────┤│││0000000│88/03/18│229,220.││├──┼─────┼────┼─────┤│││0000000│88/03/23│4,000.││├──┼─────┼────┼─────┼───────────────┤││0000000│88/04/02│120,600.│發票日在八十八年四月份之應付票│├──┼─────┼────┼─────┤款總額為新台幣柒拾捌萬壹仟捌佰│││0000000│88/04/12│169,120.│零玖元。│├──┼─────┼────┼─────┤〔參見本院卷第一二0頁〕│││0000000│88/04/15│103,000.││├──┼─────┼────┼─────┤│││0000000│88/04/19│7,830.││├──┼─────┼────┼─────┤│││0000000│88/04/19│43,370.││├──┼─────┼────┼─────┤│││0000000│88/04/19│62,390.││├──┼─────┼────┼─────┤│││0000000│88/04/19│275,499.││├──┼─────┼────┼─────┼───────────────┤││0000000│88/05/11│151,200.│發票日在八十八年五月份之應付票│├──┼─────┼────┼─────┤款總額為新台幣伍拾陸萬伍仟伍佰│││0000000│88/05/12│8,000.│柒拾叁元。│├──┼─────┼────┼─────┤〔參見本院卷第一二一頁〕│││0000000│88/05/18│100,620.││├──┼─────┼────┼─────┤│││0000000│88/05/18│71,450.││├──┼─────┼────┼─────┤│││0000000│88/05/18│234,303.││├──┼─────┼────┼─────┼───────────────┤││0000000│88/06/05│223,833.│發票日在八十八年六月份之應付票│├──┼─────┼────┼─────┤款總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捌仟│││0000000│88/06/10│141,560.│叁佰零陸元。│├──┼─────┼────┼─────┤〔參見本院卷第一二二頁〕│││0000000│88/06/15│160,512.││├──┼─────┼────┼─────┤│││0000000│88/06/15│319,470.││├──┼─────┼────┼─────┤│││0000000│88/06/17│90,150.││├──┼─────┼────┼─────┤│││0000000│88/06/21│155,919.││├──┼─────┼────┼─────┤│││0000000│88/06/30│86,862.││├──┼─────┼────┼─────┼───────────────┤││0000000│88/07/03│42,000.│發票日在八十八年七月份之應付票│├──┼─────┼────┼─────┤款總額為新台幣肆拾貳萬叁仟陸佰│││0000000│88/07/12│69,650.│叁拾元。│├──┼─────┼────┼─────┤〔參見本院卷第一二三頁〕│││0000000│88/07/12│311,980.││├──┼─────┼────┼─────┼───────────────┤││0000000│88/08/11│410,110.│發票日在八十八年八月份之應付票│├──┼─────┼────┼─────┤款總額為新台幣伍拾叁萬肆仟玖佰│││0000000│88/08/17│83,260.│柒拾肆元。│├──┼─────┼────┼─────┤〔參見本院卷第一二四頁〕│││0000000│88/08/17│22,968.││├──┼─────┼────┼─────┤│││0000000│88/08/17│18,636.││├──┼─────┼────┼─────┼───────────────┤││0000000│88/09/02│225,500.│發票日在八十八年九月份之應付票│├──┼─────┼────┼─────┤款總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貳萬叁仟│││0000000│88/09/13│451,056.│叁佰貳拾玖元。│├──┼─────┼────┼─────┤〔參見本院卷第一二五頁〕│││0000000│88/09/13│431,282.││├──┼─────┼────┼─────┤│││0000000│88/09/17│25,446.││├──┼─────┼────┼─────┤│││0000000│88/09/18│98,700.││├──┼─────┼────┼─────┤│││0000000│88/09/18│62,239.││├──┼─────┼────┼─────┤│││0000000│88/09/18│29,106.││├──┼─────┼────┼─────┼───────────────┤││0000000│88/10/06│594,027.│發票日在八十八年十月份之應付票│├──┼─────┼────┼─────┤款總額為新台幣玖拾萬叁仟肆佰陸│││0000000│88/10/12│157,198.│拾肆元。│├──┼─────┼────┼─────┤〔參見本院卷第一二六頁〕│││0000000│88/10/18│79,919.││├──┼─────┼────┼─────┤│││0000000│88/10/18│47,520.││├──┼─────┼────┼─────┤│││0000000│88/10/26│24,800.││├──┼─────┼────┼─────┼───────────────┤││0000000│88/11/09│447,990.│發票日在八十八年十一月份之應付││││││票款總額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柒仟│├──┼─────┼────┼─────┤叁佰零陸元。│││0000000│88/11/15│280,400.│〔參見本院卷第一二七頁〕│├──┼─────┼────┼─────┤│││0000000│88/11/17│69,500.││├──┼─────┼────┼─────┤│││0000000│88/11/18│107,416.││├──┼─────┼────┼─────┤│││0000000│88/11/18│72,000.││├──┼─────┼────┼─────┤│││0000000│88/11/18│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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