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兼法定代理 楊榮 一人上訴人 楊正洵 即被告上訴人 劉淼鏡 即被告上訴人 劉李素玉 即被告右上訴人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度重訴字第
3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77,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0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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