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金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第三人天擎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代表人 侯君鍵 上列第三人因被告侯君鍵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天擎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沒收之: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明定。
二、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對被告侯君鍵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
000號)及請求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17377號、107年度偵字第19063號),起訴及併辦意旨略以:被告侯君鍵為第三人天擎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擎公司)負責人,被告侯君鍵明知天擎公司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核發之藥證,亦無販售藥品或藥物原料資格及藥物研發能力,且天擎公司實收資本額僅新臺幣(下同)
3千萬元,營運不佳,卻提供不實資訊予記者、製作內容不實之簡報檔及投資評估報告書,分別於民國103年2月12日至103年11月30日間、104年9月間,未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經盤商向不特定投資大眾 張鎮城鐘逸寧陳英峻蔡靜怡黃鵬達楊少華史倍慈高銘宏 王秀琴 、鄭雪珍、 鄭幸美蘇照明 等提供上開不實之投資評估報告書,並推介銷售天擎公司未上市櫃股票,致投資人誤信天擎公司具投資價值而以每股22.5元至68元不等之價值購買,共計詐騙投資人1億6,250萬1,970元。因認被告侯君鍵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第22條第3項未經申報而公開招募以出售有價證券之規定,涉犯同法第171條第
1項第1款、第174條第2項第3款等罪嫌。而檢察官並認天擎公司如起訴書附表編號7至17金融機構帳戶內款項為被告侯君鍵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則天擎公司上開財產是否應依上開刑法規定諭知沒收,即有待調查釐清,且天擎公司未依前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或陳明不提出異議,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等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天擎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並於後續本案準備及審理程序通知到庭,天擎公司應依期到庭,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若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林幸怡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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