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0號上訴人 王智富 訴訟代理人 張文雪 律師被上訴人 林明輝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芳南
法官陳怡先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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