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 林明農 被告國立屏東大學法定代理人 古源光 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4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卷可憑。雖原告另於104年2月27日、104年3月22日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案件,業經本院於104年4月15日以104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駁回確定。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及收費答詢表2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 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