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60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柯凱馨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柯凱馨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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