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惠清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惠清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粟威穆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