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8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8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8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四○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加重竊盜罪提起公訴,惟依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如係於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之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間犯之者,須告訴乃論。本案告訴人甲○○○為被告之母,係一親等之直系血親,業經告訴人於警詢中陳述明確,依前揭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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