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7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沈宏裕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秀惠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譜諺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乙○○、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即犯詐欺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被告甲○○另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即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執行羈押,並對被告甲○○禁止接見通信,後於九十六年十月九日解除被告甲○○之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除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當庭諭知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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