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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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上列上訴人與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並應補正載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更之聲明」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後,未依法表明上開上訴之聲明,且未繳足上訴費用。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符合前揭要件上訴狀及繕本,並補繳上訴用新台幣3,150元,逾期將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鄭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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