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原告 鄭菁
李金白 李定鄅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鄭菁被告 章敬德
林哲董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7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蔡美華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薇葶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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