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04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依兩造口頭協議之約定,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至未成年子女 范庭瑄 、 范庭禎 年滿二十歲成年為止即114年12月8日,按月給付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萬元及返還聲請人代墊扶養費32萬元之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計算式:2萬元x76個月+32萬元=184萬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鄭崇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