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44號原告台奧北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玉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玉興 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億陸仟陸佰貳拾陸萬貳仟叁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貳仟貳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