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7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下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柏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5,850元,應繳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14,06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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