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853號債權人 洪頌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晨裕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邱鈺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對邱鈺珊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台端所提票據對背書人已過提示期間)。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