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462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廖儒良 被告 志強 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李志文 被告 謝秀英
李文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零捌萬肆仟肆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玖佰玖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保證書第8條、授信約定書第29條、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第10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志強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下稱志強公司)、李志文、謝秀英、李文助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志強公司邀同被告李志文、謝秀英、李文助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1年2月14日與原告簽立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約定就被告志強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於本金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志強公司於103年10月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合計14,240,000元,並書立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及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交由原告收執,清償日、利率及違約金之約定詳如撥款申請書所載。惟前開債務自104年3月25日起,被告等即未依約償還本息,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約定,前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4,084,463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資料一覽表、利率查詢、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之主張事實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云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35,992元原告預納合計135,992元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1│411,116元│自104年4月14日│6.08%│自10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2│850,000元│自104年3月25日│6.08%│自10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3│1,200,000元│自104年3月25日│6.08%│自10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4│1,600,000元│自104年3月25日│3.88%│自10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5│1,233,347元│自104年4月14日│5.68%│自10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6│2,550,000元│自104年3月25日│5.68%│自10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7│1,240,000元│自104年3月25日│3.88%│自10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8│3,600,000元│自104年3月25日│5.68%│自10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9│1,400,000元│自104年3月25日│3.88%│自10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合計本金14,084,4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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