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20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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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月24日向原告申請貸款,最高訂
約額度新台幣(下同)000000元,可動用額度100000元,約
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並約定應按月攤還,如有
遲延繳納時,應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並約定每動
用1筆借款,須繳納100元之提領費。詎被告自95年1月27日
起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71489元,及前開所示之約定利
息及遲延利息,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被告則以:伊雖有積欠系爭款項,惟希能分期清償,並
免除利息及違約金等語置辯。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申請書、聯邦銀行「國民
現金」綜合約定書、貸款融資查詢單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
執,被告雖另以上開情詞置辯,然觀其上開主張核與兩造所
簽訂之契約書條款不符,於法尚屬無據,是其上開抗辯,應
不足為憑。因之,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
依據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遲
延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
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