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小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小字第300號
原   告 丙○○
            14號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參拾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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