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78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甲○○○○○○最新之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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