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
吳宗輝 律師 李依蓉 律師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韓金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