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4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姓名及住所。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蔡永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