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684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信託專簿等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