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592號再審原告 陳泓銘 再審被告台灣田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怡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1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0元,再審原告係對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
5條準用同法第272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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