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53號聲請人 陳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玖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亞塑膠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9張(以下合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民國105年1月25日大業時報。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嗣聲請人於105年1月25日刊登上開裁定在大業時報,至105年6月25日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大業時報各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鈺甯┌──────────────────────────────────────────────────┐│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5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500││├─┼───────────────┼──────────────┼────┼───┼────┼───┤│6│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7│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8│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股票│1│1000││├─┼───────────────┼──────────────┼────┼───┼────┼───┤│9│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