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昭明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昭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陳昭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10月,嗣經本院判決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昭明業於民國105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9年2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璧君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