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有限公司設台中縣○里鄉○○村○○路四之九號代表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台幣参萬元。
事實
一、乙○○○有限公司(下稱威盛公司)址設台中縣○里鄉○○村○○路四之九號,其負責人甲○○(業經本院另案判處罰金六萬元,現上訴中)因執行公司業務之需要,明知不得僱用許可失效之外國籍勞工工作,竟自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二月間某日起至八十七年一月間止,以每日新台幣(下同)七百元之代價,聘僱許可失效之菲律賓籍男子「DELLOSAJUANITOA」(下稱A男,其原係址設彰化縣○○鎮○○○路○○○號奇貝實業有限公司所申請聘僱,惟自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許可失效,而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自奇貝公司擅自逃逸)在威盛公司工作。嗣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為警查獲「DELLOSAJUANITOA」,並據其供述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之代表人甲○○ 矢口 否認有聘僱該名菲律賓籍勞工,辯稱:伊未聘僱該名外籍勞工;可能該外國人曾去伊家請客才知伊家狀況云云。惟查,右揭事實,業據証人即菲律賓籍勞工A男於警訊中陳述明確,又「DELLOSAJUANITOA」被查獲時,身上帶有甲○○之名片一張,且其對威盛公司代表人甲○○之家庭情況如家中居住之人、威盛公司設備及甲○○家庭成員狀況之敘述,與甲○○所陳及警員到威盛公司所拍攝之照片、描繪之簡圖比對,尚稱吻合,此有各該資料存卷足參,可信該名外籍勞工,必曾處在該公司環境下工作,方能如此熟悉該環境無疑,按該名外勞若非曾在威盛公司工作過,於人生地不熟之異國,怎會指証被告,且証人A男與甲○○並無怨仇,自無憑空杜撰之必要;此外,復有威盛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証及公司執照在卷可憑。至証人即威盛公司之前員工 謝有正 雖証稱:工作期間未看到外國人工作云云,惟謝有正係自八十六年十月至十二月間任職於威盛公司,其中十二月間任職顯未足月,此可由其八十六年十二月份薪資不及十一月份薪資之二分之一等情可知,有薪資印領清冊可佐,是其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間既未任職滿月,上開外籍勞工應有自謝有正離職後,始至威盛公司工作之可能,是証人謝有正所述,尚不足為被告代表人未僱用上開外籍勞工之認定;而証人 陳侑輝 之任職期間係自八十七年六月至十一月間,有薪資印領清冊可佐,是其任職期間既非上揭外籍勞工之任職期間,其所証述:任職期間未看到有外國人工作云云,亦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至被告代表人甲○○所辯:可能該外國人曾至伊家作客云云,查倘該外國人僅至甲○○家中作客,自無可能對甲○○家中人口及狀況,知之甚詳,且記憶情晰,是甲○○所述,僅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威盛公司為法人,其代表人甲○○因執行聘僱員工之業務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犯罪時,被告威盛公司即已成立犯罪,應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又查被告之代表人甲○○除聘僱本件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外,另於八十七年二月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間止,以每日六百元之代價,聘僱菲律賓籍男子「JUNUILLAJAIMEQ」,在威盛公司從事機械操作之工作,而涉犯連續犯之規定,有被告甲○○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三四號之判決可佐;而本件被告威盛公司為法人,其代表人甲○○因執行聘僱員工之業務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犯罪時,被告威盛公司即已成立犯罪,應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罰;如其代表人再次行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犯罪時,法人即被告威盛公司應再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罰,雖其代表人就先後二次行為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而成立連續犯,惟因法人無犯罪意思而無概括之犯意,故無連續犯之適用,此時法人應分別成立二罪,且併罰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五年法律座談會第三十號提案可資參照),是本件就被告威盛公司之代表人甲○○另聘僱外籍勞工「JUNUILLAJAIMEQ」之部分,既未經檢察官對被告威盛公司起訴,本院自無審判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第五十八條第一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卅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