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78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彭若鈞 律師被告 楊倩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前於民國108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應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原告就本件請求信用借貸金額部分,應提出年金資料表並詳列計算式說明請求之信用貸款本金、未受償遲延利息、違約金、月付金利息之金額之計算過程、各金額計算結果與證據資料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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