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斡旋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43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長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趙藤雄 間請求返還斡旋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