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乙○○被告丙○○
上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五五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楊貴志
法官溫耀源法官吳明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