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20號聲請人興來廣告企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國秤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發票人簽發票據後是否將票據轉讓交付予受款人。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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