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591號
原   告  潘雅祝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和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
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均定
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未記載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亦無從認定應受判決之聲明,參照上開規定
,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
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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