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權讓渡尾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533號上訴人 劉蘭珍
郭燕芝 上列上訴人劉蘭珍、郭燕芝間給付股權讓渡尾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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