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81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兆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姓名、住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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