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0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0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098號聲請人 陳丁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0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天福旅行社有限國泰世華商業│100年4月15日│45,000元│TF0000000│││公司 謝守謙銀行復興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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