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志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簡字第990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394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及以97年度易字第520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及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且得易科罰金,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529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及以97年度簡字第8840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且得易科罰金確定,及以97年度易字第2076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及以97年度易字第2581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493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且得易科罰金確定,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549號刑事裁定上開六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及以98年度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且得易科罰金確定,並於97年10月16日起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
1年2月13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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