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0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0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083號聲請人 徐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0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歐任常 │台北市第五信用│100年4月10日│200,000元│0000000││││合作社吉林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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